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32號上訴人即原告A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A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提出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依其聲明核算第二審裁判費並命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上訴聲明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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