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 黃語蓁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昭穎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本件郵務送達所需費用5,460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就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次郵資34元,每人10次,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估算。計算式:19×34×10-1,000=5,460】。又上開費用係屬預納,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依前開之計算基準,另行加計並繳納郵務送達費用。
二、請釋明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三、聲請人前兩年內收入」中之營利所得、其他所得、利息所得等具體所得內容各為何,並釋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無持股票、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及持有之數額若干。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二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並請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未成年子女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清冊。
四、請釋明聲請人目前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並請提出相關依據。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七、請釋明聲請人或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亦請陳明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釋明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地址(臺東縣臺東市○○路○段○○○號)、戶籍登記地(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號)、租屋處(臺東市○○街○○巷○號)及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戶籍登記地(臺東縣臺東市○○街○○巷○○號)不一致之理由。
並釋明聲請人現住何處?是否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住?並請提出租金給付證明。
九、聲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地址房屋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建物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一○、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繫屬於法院,如有,請說明案號及繫屬法院名稱。
一一、若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計畫每月清償之數額為何?總清償成數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