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67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複代理人未○○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戊○○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地○○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天○○被上訴人庚○○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
午○○被上訴人卯○○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寅○○被上訴人戌○○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酉○○
亥○○被上訴人壬○○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
申○○被上訴人巳○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辰○○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翁昭蓉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