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4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0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之皮包共參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為國際著名商標,業經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 悌耶 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登記獲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專用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販賣該等商品;且明知其於民國94年12月間某日,在大陸廣州地區以每件約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格所買進、原欲贈送親友之皮包3、4個,及於95年4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陳先生」之成年人以每件約1,500元所購買之皮包1批,均為未得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如附表所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上述在大陸廣州地區所購買之皮包非親友所要之款式,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之集合犯意,先後於前揭時地購買前述之皮包後,自95年3月間某日起,在臺北市○○區○○○路○○○巷○○號6樓住處等處,利用不知情之家人等之電腦網路設備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使用己有之帳號ivy_ho88,在該網站上張貼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以每件800元至2,500元不等之價格,多次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指示顧客將買賣價款匯入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長春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俟確認收到匯款後,再郵寄商品予該顧客。嗣經警上網發現,於95年7月14日佯裝客戶「 蘇鈺明 」向其購買,扣得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側背皮包1件後,於95年8月1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甲○上開住處,扣得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皮包2件,而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屬實,復有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產品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雅虎拍賣網頁蒐證資料等、搜索及仿品採證照片4張在卷及仿冒附表所示之商標之皮包共3件扣案可稽,被告犯行堪已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按販賣行為構成要件本質上含有反覆為同一施用行為之意涵,學理上稱為「集合犯」,故本件被告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應論以包括的一罪。另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集合犯行,行為終了於95年7月14日,既於94年2月2日刑法修正、95年7月1日新刑法施行後,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論處,附此說明。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對商標權人及經其授權使用之人造成之損害、查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長短及所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皮包3件,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專用權人│專用期限│商品名稱│├──┼────┼───────┼──────┼────┼────────┤│一││00000000│路易威登馬爾│自79年7│行李箱、手提箱、│││││悌耶公司│月16日至│手提袋、手提包、││││││98年1月│書包、旅行袋、旅││││││31日│行包、旅行用衣物│││││││收藏袋、化妝箱、│││││││化妝袋、化妝包、│││││││背包、背囊、購物│││││││袋、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袋│││││││、鞋袋。│├──┼────┼───────┼──────┼────┼────────┤│二││00000000│路易威登馬爾│自82年8│書包、公事包、旅│││││悌耶公司│月1日至│行箱、手提箱袋、││││││100年2月│旅行箱袋、皮夾。││││││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