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徐則賢晉股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莊守禮律師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2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