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凱選任辯護人熊治璿律師
熊霈淳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02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告訴人黃偉嘉前於民國109年5月20日14時16分許,具狀撤回告訴,是認本案被告所涉傷害罪嫌確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宜,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簡佩珺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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