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4號上訴人被告 盧珮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文忠 間因本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4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95,670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