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6號原告海軍一四六艦隊代表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張貝君 訴訟代理人 陳尚偉 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季為胡恩榕 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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