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玉珍 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繳納聲請更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收據。
(二)債務人自陳目前從事個人美容工作室之營業活動,請提出每月營業淨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三)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為若干。
(四)請債務人釋明何以需扶養配偶 劉育霖 、已成年子女 劉志豪 、 劉佩儀 ?並提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債務人補正「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六)請債務人提出本院108年度南司消債調第388號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