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五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著作權法案件(九二年執字第五九一五號),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九一○○四五九六號),為此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再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被告之刑罰,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均無著,致無法代為執行被告之刑罰,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四份、該署通知書四份、拘提暨拘提報告一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月七日甲○ 博丁 九十二執字第五九一五號函文一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桃檢清子九十二執助字第一二七○號函文一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二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