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99號上訴人 高太和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8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高太和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899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0年1月27日送達於被告住所地,而由與被告同居之人 高濱 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該判決而具狀聲明上訴,本院於100年1月31日收受該聲明上訴狀,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3月
1日(同年2月26日、27日、28日均係例假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