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87號聲請人 李花容 訴訟代理人 楊玲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79│├──┼──────────┼───────┼───┼──┤│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0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32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