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志豪受刑人謝浚斌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志豪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謝浚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志豪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於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証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拘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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