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家甄
黃峻韋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歐嘉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家甄(下逕稱其姓名,不贅加被告之訴訟上稱謂)於民國107年7月13日上午6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縣○○鄉○○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1段與忠孝路交岔路口時,中正路1段方向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為紅燈,應注意遵守該行車管制號誌,依紅燈指示停止行進,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闖越紅燈,進入上開交岔路口,適有被告黃峻韋(下亦逕稱其姓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縣○○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1段與忠孝路交岔路口時,忠孝路方向行車管制號誌於時相變換前尚顯示為紅燈,原應注意停等紅燈不得超越停止線,且應注意遵守該行車管制號誌,依紅燈指示停止行進,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先超越停止線停等紅燈,復又紅燈時相時即起步進入上開交岔路口,二車於上開交岔路口發生碰撞,范家甄、黃峻韋均人車倒地,范家甄因而受有頭部鈍挫傷併顱腦損傷、顏面部鈍挫傷併多處擦傷、左下肢體多處擦挫傷、右側軀幹挫傷、右下肢體多處擦挫傷、右上肢體及手部多處擦挫傷、左上肢體併手部多處擦挫傷之傷勢,黃峻韋則受有左側鎖骨骨折、左膝擦挫傷之傷勢,因認范家甄、黃峻韋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惟此項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范家甄、黃峻韋已各具狀撤回對對方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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