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張玉華 被告 鄧淑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146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廖紋妤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