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722號上訴人 陳冠廷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洪婉珩 律師
余宗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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