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翁啟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品羿 (原姓名 王文君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