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74號
原告 張浿稘
訴訟代理人 黃瓊瑱
法定代理人 林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
更正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