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74號

原告 張浿稘

訴訟代理人 黃瓊瑱

被告義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中

張夙敏

林安男

洪淵源

葉德洲

張丁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

更正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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