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88號

原告 陳宏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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