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88號
原告 陳宏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凌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88號
原告 陳宏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