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4號抗告人 盧柏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顏志宇 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本院所為之105年度聲字第5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05年6月17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26至27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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