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再字第2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間法律扶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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