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上訴人經濟部代表人 李世光 (部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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