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54號原告日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建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華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