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25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宋尚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富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3月18日經授中字第0973473659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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