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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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 鍾昌輝 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頭份鎮公所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屬於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以原告係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出生,其工作期間超過10年,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之薪資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計算式:32350元×12月×10年=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511元,扣除原告已納之新臺幣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38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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