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徐彥生
游惠如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政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通展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