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尚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憲政 原告南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59,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