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14號聲請人 彭永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6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6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智升商行 葉殷祿 │彰化商業銀│103年5月15日│300,000元│JN0000000││││行安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