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4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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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4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被告之先後多次販賣仿冒附表所示物品之行為,係基於一個集合性犯意所為,犯罪證據部分,尚有附表7所載「真珠美人魚及圖」等商標資料檢索(見本院卷第6至11頁)可資為證,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附表應更正如後附表所示,應予更正及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將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規定刪除,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修正立法理由已有「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之說明(刑法第56條修正立法理由第4點參照)。且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品行為,其行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該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應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揆諸上開說明,評價上應認僅成立一罪,即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顯卿附表:
┌──┬─────────┬───────┬────────┐│編號│商標│商品│商標權人│├──┼─────────┼───────┼────────┤│1│MONOKUROBOO及圖(│仿冒該商標之褲│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專用期間:97年7月│子7件│司│││16日至107年7月15日│││││)│││├──┼─────────┼───────┼────────┤│2│BETTYBOOP及圖(專│仿冒該商標之褲│赫斯特控股公司│││用期間:89年6月16│子1件││││日至99年6月15日)│││├──┼─────────┼───────┼────────┤│3│FIDODIDO及圖(專│仿冒該商標之上│美國佛豆帶豆司│││用期間:91.7.1至│衣49件││││101.6.30)│││├──┼─────────┼───────┼────────┤│4│POPEYE(專用期間自│仿冒該商標之大│赫斯特控股公司│││76年5月1日起至106│力水手背心4件││││年3月31日)│及 奧莉薇 上衣、│││││褲子各13件││├──┼─────────┼───────┼────────┤│5│大耳狗(專用期間自│仿冒該商標之上│日商三 麗鷗 股份有│││92年12月1日起至102│衣4件│限公司│││年11月30日)│││├──┼─────────┼───────┼────────┤│6│HELLOKITTY及圖(│仿冒該商標之褲│三麗鷗公司│││專用期間自82年3月1│子1件││││6日至98年1月15日)│││├──┼─────────┼───────┼────────┤│7│真珠美人魚及圖(專│仿冒該商標之上│群英社公司│││用期間自94年11月1│衣3件及褲子3件││││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七海露亞小波│││││及圖(專用期間自95│││││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洞院莉│││││娜寶生波音及圖(專│││││用期間自95年11月1│││││日至105年10月31日│││││)│││├──┼─────────┼───────┼────────┤│8│DISNEYBABY及圖樣│仿冒該商標之米│迪士尼公司│││MICKEYMOUSE│奇上衣4件、褲││││(專用期間自61年2│子6件、洋裝5件││││月1日起至100年12月│,汽車總動員上││││31日止)CARS及圖(│衣1件、褲子1件││││專用期間自96年6月1│││││日至106年5月31日│││├──┼─────────┼───────┼────────┤│9│神奇寶貝及圖樣│仿冒該商標之褲│群英社公司│││(專用期間自89年4│子6件││││月16日至99年1月31│││││日)│││├──┼─────────┼───────┼────────┤│10│DORAEMON小叮噹及圖│仿冒該商標之上│小學館公司│││樣(專用期間自91年│衣2件││││8月16日至100年5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