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支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譚玉玲 │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2月29日│20,000元│Y0000000│1402-6││││一信用合作社自││││││││由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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