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3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楙輝選任辯護人陳昱良被告賴鳳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99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3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楙輝選任辯護人陳昱良被告賴鳳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99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