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4號原告 廖珮瑛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邱姝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偉達 、「繼承人 楊昌文 之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㈡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繼承人楊昌文之女」之姓名及住居所,核與前揭規定法定程式不合,亦應提出書狀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