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瑞芳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號、臺南市○○區○○段
○○○○○○號、臺南市○○區○○段○○○○號、臺南市○○區○
○段○○○○○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之被繼承人 陳中原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
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
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