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吳寶堂 被告 李祖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簡字第3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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