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忠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忠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23時許,前往 許績 才所管理位於金門縣○○鎮○○里○○○路○巷內之「福德宮」後,進入該宮廟內,徒手竊取掛在該宮廟神像頸部之金牌7面(每面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500元,合計1萬5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於同年月21日6時40分許, 許績才 發現上開金牌7面(含其上項鍊7條)遭竊後,先行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並報警究辦,經警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系爭金牌(已發還被害人),因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 李宗頴 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8年11月4日死亡,此有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
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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