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李映萱 被告 蔡名翔 上列被告蔡名翔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鄭文祺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季杏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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