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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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告即被選

定人 許子薇

汪貝珊

吳晨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黎銘 律師

複代理人 袁耀慶

黃珩陽

被告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全星秀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信穎

被告全星秀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盧信穎

被告蒐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盧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萬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品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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