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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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告即被選
定人 許子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黎銘 律師
複代理人 袁耀慶
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全星秀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信穎
法定代理人盧信穎
被告蒐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盧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萬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