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承豪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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