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丙○○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蔡國在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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