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
丙○○甲○○ 葉中厚 葉中得 葉中信 葉鳳玉 被告偉傑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三奇 被告 黃文炳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八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蔡國在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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