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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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34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零肆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零肆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止,至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
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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