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6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於91年9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7年7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6315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