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18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簡字第666號(偵查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19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4年確定,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12號裁定撤銷緩刑,於97年3月2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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