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15日,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1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5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3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48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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