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丁○○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台財訴字第○九二○○七二四八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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