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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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告乙00000000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4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