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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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呂民瞻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即相對人 姚陳梅 貴間因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本件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巷○○○號建物頂樓平台之增建物之拆除費用,並應檢具廠商拆
除工程費用估價單),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