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係屬累犯,且被告曾有通緝及多次施用毒品、竊盜之前案紀錄,復另有多件刑事案件待審理中,是前揭羈押之事由仍存在,且顯非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