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命原告補正後,原告陳報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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