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 黃李佩娟 間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黃李佩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李佩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04,55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8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879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後,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晉發